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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4186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被      告  富鄴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富鄴營造有限公


法定代理人  錢麗惠  

被      告  洪鴻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對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9日
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判決原本與正本中關於被告之記載,應由「富鄴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更正為「富鄴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富鄴營造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曾育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月     日
                   書記官 林祐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