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4186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被 告 富鄴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富鄴營造有限公
兼
法定代理人 錢麗惠
被 告 洪鴻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對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9日
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與正本中關於被告之記載,應由「富鄴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更正為「富鄴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富鄴營造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曾育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月 日
書記官 林祐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