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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4207號
原 告 邁帥防護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姝霓
訴訟代理人 錢裕國律師
複 代 理人 蘇育民律師
被 告 吳佳璇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顧問服務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2月24日15時40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鄧晴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江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