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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4272號
原      告  青上化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和成  
訴訟代理人  林延勲律師
被      告  富利香港有限公司(FULLY HONG KONG LIMITED)


法定代理人  陳建福  


訴訟代理人  陳雅珍律師
            林俊宏律師
            李承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15年6月2日下午2時35分在本院第29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於民國115年5月5日前具狀說明如附件所示事項並提出證物資料,繕本逕送被告。被告如認有答辯必要,應於收受前開書狀後7日內提出答辯狀,繕本應逕送原告。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惟因有如附件所示事項尚待與兩造釐清,事實與法律關係未臻明確,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依職權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潘英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文友
附件:原告應補正事項
  關於原告主張依法代行扣繳新臺幣177萬7154元,雖提出扣繳憑單為證(本院卷第21頁),惟原告是否已將上開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尚有未明,請原告具狀表示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