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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4370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訴訟代理人  許家禎  
            江金霖  
被      告  慕築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慕築室
            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子㜣(原名:雷詠婷)

被      告  許書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柒拾壹萬參仟柒佰捌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時聲明第1項: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740,16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見本院卷第5頁),嗣於民國114年8月25日具狀更正該項聲明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713,78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見本院卷第75至76頁)。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依上開規定,應予准許。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慕築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慕築室內裝修有限公司,下稱慕築公司)於109年12月25日邀同被告雷子㜣(原名:雷詠婷)、許書誠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2筆,分別為100萬元、300萬元,並均約定借款期間自109年12月25日起至115年12月25日止,利息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違約時1.72%)加碼年率0.575%計算,如遲延還本或付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廷時起按應繳款日之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内者,按應繳款日之借款利率10%,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應繳款日之借款利率20%計付違約金,如經原告轉列催收款項,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前項所定本金遲延利息及違約金,其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之借款利率加碼年率1%固定計算。詎被告自113年12月25日起即未依約清償,依放款借據(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一般條款第11條第1項第1款、放款借據(政策性貸款專用)一般條款第11條第1第1項第1款約定,上開債務均視為全部到期,原告並於114年6月18日將其轉列催收款,是被告尚欠1,713,78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另雷子㜣、許書誠既為上開借款之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放款借據(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放款借據(政策性貸款專用)、貸款資料查詢單、放款客戶歸戶查詢單、放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存證信函、原告新臺幣存(放)款牌告利率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1至64頁),被告經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視同對原告主張之前述事實為自認,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靖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芯瑜
附表(時間:民國)
編號
計息本金
(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計息期間
週年利率
計息期間
週年利率
1
18,926元
自114年2月25日起至114年6月17日止
2.295%
自114年3月25日起至114年6月17日止
0.2295%
自114年6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3.295%
自114年6月18日起至114年9月24日止
0.3295%
自114年9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0.659%
2
407,620元
自113年11月25日起至114年6月17日止
2.295%
自113年12月25日起至114年6月17日止
0.2295%
自114年6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3.295%
自114年6月18日起至114年6月24日止
0.3295%
自114年6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0.659%
3
193,084元
自113年11月25日起至114年6月17日止
2.295%
自113年12月25日起至114年6月17日止
0.2295%
自114年6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3.295%
自114年6月18日起至114年6月24日止
0.3295%
自114年6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0.659%
4
1,094,158元
自113年11月25日起至114年6月17日止
2.295%
自113年12月25日起至114年6月17日止
0.2295%
自114年6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3.295%
自114年6月18日起至114年6月24日止
0.3295%
自114年6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0.6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