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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4370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訴訟代理人  江金霖  
            許家禎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慕築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慕築室
            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子㜣(原名:雷詠婷)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許書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更正本院民國114年10月28日所為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如附表「原判決記載」欄所示內容,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內容」欄所示內容。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錯誤,應包括當事人姓名或名稱之錯誤在內;而關於當事人姓名或名稱之錯誤,祇須當事人主體確為同一,即得為更正(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39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本院民國114年10月28日所為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聲請人聲請更正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應予准許更正如主文所述。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靖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芯瑜
附表:
原判決欄位
原判決記載
更正後內容
當事人欄
慕築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慕築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慕築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慕築室內裝修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