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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4404號
抗 告 人 郭進德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借款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12月16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如未繳納,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鄭汶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