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4412號
原 告 何侑航
訴訟代理人 王志超律師
鍾璨鴻律師
被 告 林志燦
榮景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吳天銘
被 告 台灣歐多貝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良旭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黃惠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10月7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賴錦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周筱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