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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4412號
原      告  何侑航  



訴訟代理人  王志超律師
            鍾璨鴻律師
被      告  林志燦  

            榮景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吳天銘  
被      告  台灣歐多貝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良旭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黃惠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10月7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賴錦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周筱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