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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451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林紫彤  

            陳有延  
            謝宇森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豐銘等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溢繳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1,177元,應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於訴訟繫屬後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3,971元。而本件一審訴訟標的價額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5年抗字第488號裁定核定為1,814,99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794元(見本院卷第85至86頁),故原告溢繳裁判費21,177元,茲依職權退還該溢繳之裁判費21,177元。原告應於本裁定確定後,持本裁定至本院領取退費。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余沛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云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