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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461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侯慶鴻  
被      告  林心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對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6日
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附表編號2本金欄之記載,應由「4萬5345元」更正為「4萬5435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曾育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月     日
                   書記官 林祐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