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4622號
上 訴 人 張益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汎德永業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汎德台北分公司因114年度訴字第4622號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8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9,4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應補正。
中華民國115年1月22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檀林詩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文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