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4635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陳威守
被 告 台灣歐多貝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良旭 住○○市○○區○○街000巷00弄0號 居臺北市○○區○○街000號0樓
被 告 林志燦
林志原
張正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1月24日下午2時35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鄭汶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