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4815號
原 告 至善盛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函瑢
訴訟代理人 林衍鋒律師
陳冠鳴律師
參 加 人 璽弘時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莉莉
訴訟代理人 詹晉鑒律師
陳識涵律師
許紘睿律師
被 告 長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中甯
訴訟代理人 陳建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1月28日16時10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鄧晴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江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