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4892號
上 訴 人 莊慧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凱基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11月2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本院113年度北簡字第8197號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78,42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95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啓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