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4905號
原 告 林嘉慧
被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訴訟代理人 張靖淳
林靜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原告具狀撤回起訴,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秋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顏莉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