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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4905號
原      告  林嘉慧  
被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訴訟代理人  張靖淳  
            林靜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原告具狀撤回起訴,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秋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顏莉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