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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5087號
原      告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被      告  湯健明  

            湯啓明  
            湯龍明  
            湯幼明  
            湯穗明  
            湯月明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2,278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11分別定有明文。而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應以原告在第一審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又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對於第三債務人起訴,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並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是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是債權人為保全其債權,代位債務人與第三人間訴請分割共有物事件,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債權人起訴時,債務人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即依債務人就共有物所占應有部分比例定之。
二、原告代位債務人湯健明提起本訴,請求分割被告共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房地)為分別共有,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地起訴時之交易價額,且以被代位人湯健明之應有部分核定其價額。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登錄資料,顯示系爭房地鄰近路段,屋齡、建築型態、樓層等條件相仿之不動產,於民國114年5月11日、113年2月25日之交易紀錄,每平方公尺各為新臺幣(下同)268,200元、284,900元,平均單價約為276,550元/平方公尺,以此計算系爭房地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約估為26,039,948元(=276,550元/㎡×94.16㎡)。依湯健明權利範圍1/6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339,991元(=26,039,948元×1/6,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2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附表: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利範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臺北市
大安區
龍泉段
228
340
公同共有
1/12

建號
建物坐落地號
建物門牌
用途/
建築材料/房屋層數
層次面積/
附屬建物用途
(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2
2446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
臺北市○○區○○街00巷00號6樓
住家用/
鋼筋混凝土造/
6層
6層:84.32
陽台:5.1
露台:4.74
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