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5182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訴訟代理人 王璽睿
王競慧
被 告 曾劉寶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34,65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1,120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因合併而消滅之公司,其權利義務,應由合併後存續或另立之公司承受,公司法第319條準用同法第75條規定定有明文。查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北商業公司)於民國95年8月4日移轉信用卡業務及對持卡人之債權予安信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安信公司),嗣安信公司於95年間更名為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永豐信用卡公司),並於98年5月31日起與原告合併,永豐信用卡公司為消滅公司,原告為存續公司(見本院卷第11至22頁),是原安信公司及永豐信用卡公司之權利義務關係,由合併後存續之原告概括承受。
二、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本件依原債權人即訴外人台北商業公司與被告簽訂之信用卡約定條款主要內容第25條約定,於契約涉訟時,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卷第43頁),且此項合意管轄約定之效力,不因合併及債權讓與而喪失,故原告據以向本院提起本件訴訟,核與前揭規定,尚無不合,故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於91年12月間向台北商業公司申請信用卡使用,經核准領有國際信用卡,依約被告得持卡簽帳消費或參加各項分期付款、預借現金或信用卡代償專案,但所生應付帳款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而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方式,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以週年利率百分之18.25(日息萬分之5)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因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於104年9月1日修正施行,自該日起利息改以週年利率15%計算)。又如持卡人連續二期未繳付最低應繳金額或未達最低應繳金額者,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於99年8月18日繳付新臺幣(下同)299元後迄今未為付款,截至114年8月14日止,尚欠834,657元(內含消費本金199,967元、利息633,969元、費用721元),及自114年8月15日起算之利息未清償。
㈡又台北商業公司於95年8月4日已移轉信用卡業務及對持卡人之債權予安信公司,安信公司先更名為永豐信用卡公司,再與原告合併,原告為存續公司,上開契約關係即由原告概括承受。為此,爰依信用卡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安信公司函、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95年6月19日金管銀(四)字第09500244910號、95年6月22日金管銀(四)字第09540005250號、98年3月27日金管銀(六)字第09700529720號函、經濟部95年9月26日經授商字第09501219870號函、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2份、銀行營業執照、公司合併報紙公告2份、被告與台北商業公司所締信用卡申請書、BOBO晶片卡轉換申請書、被告持有之信用卡卡號及卡別表、消費繳款明細表、帳務資料表、信用卡約定條款主要內容、被告戶籍謄本、金管會104年5月25日金管銀票字第10440002810號函及檢附研商銀行法第47條之1信用卡及現金卡利率上限規定之相關執行事宜會議紀錄、公告「信用卡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1至51頁),且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從而,原告依信用卡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本金、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第一審訴訟費用11,120元應由被告負擔,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爰確定如主文第二項所載。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志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洪仕萱
附表:(年份:民國;幣別:新臺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