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5475號
原 告 台灣川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勇益
訴訟代理人 張淑敏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韓敏、李雨正、李雨青間請求返還合建保證金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495,264元(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850元,原告僅繳納65,733元,尚欠1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莉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巫玉媛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