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551號
上 訴 人 陳自強
被 上訴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關於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68,14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4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但書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薇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