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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5632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訴訟代理人    鄧介榮  
兼送達代收人  連育成  
被      告  吳國旗      籍設新北市○○區○○路0段00號00                              樓(新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一月十八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業於民國114年10月17日辯論終結,惟原告嗣於開庭後另具狀提出帳務明細資料並減縮訴之聲明,有原告於114年10月17日庭後另遞送至本院收發室之民事變更訴之聲明狀在卷可按,茲將本件再開辯論,另請原告具狀說明減縮訴之聲明之理由。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仁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珊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