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571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移動商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天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周達源等間因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5年1月1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2,860,69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2,61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另應於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並附具繕本,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林思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