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5776號
原 告 謝賀叡
訴訟代理人 李奕成律師
章文傑律師
複 代理人 林佩萱律師
被 告 杰藝文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連鳳
倪麗惠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董事法律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事證尚待調查,認有再開辯論
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旻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藍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