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5961號
原 告 朱美樺
訴訟代理人 郭明松律師
謝曜州律師
被 告 星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楊舜
被 告 林財于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東乾律師
被 告 李恕馨
居00000 Avenal Ct., Chino Hills, CA00000, U.S.A
訴訟代理人 許玉娟律師
林郁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份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10月7日上午11時於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詩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黎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