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6070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添榕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溢繳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34元予以退還。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之2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2萬8850元,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為1萬5891元,惟原告前已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萬6125元,溢繳234元,揆諸前揭說明,應予返還,爰依職權裁定予以返還。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曾育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祐均
附表:(金額幣別均為新臺幣,日期紀元均為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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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萬3730元(含右列起息日前已發生之期前利息1萬8942元) | 左列本金中之29萬4788元,自95年5月7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19.71%計算;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