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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6323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訴訟代理人  李境軒  
被      告  禾穩國際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謝國華(原名:謝喬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佰伍拾萬伍仟零壹拾伍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本件依兩造所簽訂之貸款總約定書第20條,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卷第17、31頁),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禾穩國際有限公司(下稱禾穩公司)分別於民國110年12月21日、112年5月12日邀同被告謝國華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借款借據暨約定書,並於同日申請動撥借款新臺幣(下同)150萬元、500萬元,借款期間、借款利率、還款方式均詳如附表一所示,並約定如遲延還本付息,除按上開利率計算遲延利息外,並收取違約金,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應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應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禾穩公司自114年6月間起未依約清償,尚欠借款本金350萬5,015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未清償。依貸款總約定書第10條約定已喪失期限利益,應即清償所有未償還之全部款項,經原告累次催索均置之不理,謝國華應與禾穩公司負連帶負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契約、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上開借款本金及其利息、違約金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除如附表二編號6所示之違約金係請求自113年7月16日起算)。
二、被告則以:對於原告主張之借款、欠款事實不爭執,但禾穩公司的營運狀況不佳,希望可以降低月付金慢慢還款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經查,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提出借款借據暨約定書2份、總約定書2份、動撥申請書3份、帳戶還款明細查詢6份、帳務資料6份、一個月期定儲利率指數查詢、三個月期定儲利率指數查詢、撥款證明等件影本為證(見本院卷第13至101、107至109頁),其主張與上開證物核屬相符,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130頁),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其中原告就附表二編號6所示之款項,雖請求自113年7月16日起算之違約金(見本院卷第7頁),惟兩造間貸款總約定書第3條第4項後段係約定:「立約人如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繳息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之一成,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其逾期六個月部分另按上開利率之二成加付違約金」(見本院卷第29頁),是原告既主張此部分係自114年6月起未繳付貸款(見本院卷第7、9、97頁),則應自本金視為到期日即114年7月16日起算違約金,始屬有據,逾此部分之請求,則屬無據。至被告雖辯稱:被告經營有困難,無能力一次清償,希望降低月繳金等語,惟有無資力償還,乃係執行問題,不得據為不負履行義務之抗辯,被告所辯,即屬無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所提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2項。另本院酌量原告敗訴比例甚微,故命訴訟費用均由被告連帶負擔,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廖哲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何嘉倫     
附表一:借款約定條件(元:新臺幣/年:民國)
編號
借款本金
借款期間
計息方式
還本付息方式
1
150萬
110年12月22日起至115年12月22日止
依原告三個月期定儲利率
加計年利率4.75%機動計息(現為6.49%)。
自借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2
500萬
112年5月16日起至117年5月16日止
依原告一個月期定儲利率
加計年利率2.89%機動計息(現為4.63%)。
自借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總計
650萬
附表二:請求金額(元:新臺幣/年:民國)
編號

種類
借款金額

請求金額

計息本金
利 息
違約金
計算期間 
週年利率
計算期間
週年利率
1
借款
150萬元
1萬5,766元
1萬5,766元
自114年7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6.49%
自114年8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
2
借款
29萬9,621元
29萬9,621元
自114年7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6.49%
自114年8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
3
借款
3萬1,534元
3萬1,534元
自114年7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6.49%
自114年8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
4
借款
11萬9,107元
11萬9,107元
自114年8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6.49%
自114年9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
5
借款
500萬元
59萬4,692元
59萬4,692元
自114年7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4.63%
自114年8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
6
借款
244萬4,295元
244萬4,295元
自114年6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4.63%
自114年7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
總計
350萬5,01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