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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633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謝宇森  


被      告  林美娥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6月24日上午9時35分,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訴訟程序於民國115年5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6月10日上午9時35分宣判,惟尚有事實待查明,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依職權命再開辯論,並指定言詞辯論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瑋桓
                法 官 陳智暉
               法 官 劉其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江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