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6401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王柏茹
宋誠耘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任鈞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應退還溢收訴訟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退還溢收原告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元。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兩造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以被告欠款新臺幣(下同)84萬3709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未按期給付為由,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借款,訴訟標的金額為88萬299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1萬1770元。惟原告已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萬1790元,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可稽,其溢繳裁判費20元(計算式:11,790-11,770=20),爰依職權返還上開溢收之裁判費。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謝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