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6556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阮復興
相 對 人
即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訴訟代理人 金大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移送訴訟之裁定確定時,受移送之法院受其羈束;前項法院,不得以該訴訟更移送於他法院,但專屬於他法院管轄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30條定有明文。是除專屬於他法院管轄之事件外,受移送之法院不得將他法院移送前來之事件,更移送於他法院。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前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368號裁定移送本院審理,上開裁定未據當事人抗告,業已確定在案,有前開裁定、送達證書、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 料查詢清單在卷可參(見訴字第368號卷第53、54、57至63頁)。又本件聲請人請求清償借款事件非專屬管轄事件,依首揭規定,本院不得將本件更移送於他法院,聲請人聲請將本件移送聲請人住所地之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4年11月18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方祥鴻
法 官 黃鈺純
法 官 趙國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程省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