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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6915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訴訟代理人  陳清進律師
被      告  光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首字  
被      告  林樹雄  
            林聖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東山律師
複 代 理人  李美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7月10日10時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鄧晴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怡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