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6915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訴訟代理人 陳清進律師
被 告 光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首字
被 告 林樹雄
林聖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東山律師
複 代 理人 李美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7月10日10時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鄧晴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怡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