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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7245號
上  訴  人  周依凡  

            周健堯  
            周鐵生  


被  上訴人  大宇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亭豪  
被  上訴人  陳怡雯    (遷出國外,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返還股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4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1日裁定,限其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7日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在卷可按,其上訴欠缺必備之程式,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林姿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