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7245號
上 訴 人 周依凡
周健堯
周鐵生
被 上訴人 大宇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亭豪
被 上訴人 陳怡雯 (遷出國外,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返還股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4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1日裁定,限其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7日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在卷可按,其上訴欠缺必備之程式,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林姿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