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729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宜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12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2,286,2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2,43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林思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