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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7440號
原      告  劉上猷  

被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48萬6,789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萬5,733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預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而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即明。第三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第三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該第三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41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原告於114年12月10日變更後訴之聲明為:請准予撤銷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295818號強制執行事件中,針對富邦人壽16個保單、國泰人壽保單號碼0000000000號、南山人壽號碼Z000000000之程序。又查,如附表所示保險契約之預估解約金共新臺幣(以下未註明幣別者同)548萬6,789元,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548萬6,78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萬5,7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旻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薇晴
附表
編號
保險公司
保險契約
主約名稱
保單號碼
預估解約金
1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安泰分紅終身壽險
Z000000000-00
9萬6,566元
2
安泰人壽靈活理財變額保險乙型
Z000000000-00
11萬8,403元
3
安泰新限期繳費終身壽險
Z000000000-00
12萬5,121元
4
安泰人壽靈活理財變額保險乙型
Z000000000-00
9萬9,140元
5
增值分紅終身壽險
Z000000000-00
63萬1,672元
6
安泰人壽靈活理財變額保險乙型
Z000000000-00
36萬0,024元
7
富邦人壽美利旺外幣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
0000000000-00
美元8,239元
(註:依本件追加此保險契約為撤銷執行標的之日即114年12月10日之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31.46計算,換算後為25萬9,199元【計算式:美金8,239元×31.46=25萬9,19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8
富邦人壽安富久久失能照護終身壽險
0000000000-00
12萬2,133元
9
富邦人壽美富紅運外幣分紅終身壽險
0000000000-00
美元5,306元
(註:本件起訴時即114年11月26日之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31.61計算,換算後為16萬7,723元【計算式:5,306元×31.61=16萬7,72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10
安泰分紅終身壽險
Z000000000-00
30萬5,601元
11
安泰人壽靈活理財變額保險乙型
Z000000000-00
40萬2,236元
12
富邦人壽五五得利終身壽險
Z000000000-00
149萬1,866元
13
富邦人壽美利旺外幣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
0000000000-00
美元8,072元
(註:依本件追加此保險契約為撤銷執行標的之日即114年12月10日之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31.46計算,換算後為25萬3,945元【計算式:美金8,072元×31.46=25萬3,94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14
富邦人壽安富久久失能照護終身壽險
0000000000-00
15萬4,872元
15
安泰分紅終身壽險
Z000000000-00
8萬3,213元
16
安泰人壽靈活理財變額保險乙型
Z000000000-00
11萬8,085元
17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南山312還本終身保險
Z000000000
51萬8,220元
18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312還本終身壽險
0000000000
17萬8,77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