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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7496號
原      告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被      告  林育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15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如附表「原誤載之內容」欄所示之記載,應更正如附表「更正後之內容」欄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15日所為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翁鏡瑄
附表              
編號
應更正處
原誤載之內容
更正後之內容
1
主文欄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2
理由欄二、第23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