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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7632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訴訟代理人  陳正欽  
            鄭哲銘  
            林郁傑  
被      告  陳幼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五年八月十四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具狀陳明其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未到庭乃因病所致,聲請續行辯論,並檢附診斷證明書為憑,故本院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應再開辯論。請兩造於如主文所示之期日遵期到庭,並於民國115年7月17日前提出辯論意旨狀,繕本逕送對造。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俊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