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7637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祝
被 告 林朕暐
按民國112年11月29日公布施行(同年00月0日生效)之新修正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亦即請求起訴前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仍應合併計算其價額)。經查,原告於114年12月3日提起本件訴訟,故起訴前(計算至起訴前一日即114年12月2日)之利息、違約金請求即應併算其價額。基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7萬5,984元(計算式詳附表,元以下4捨5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1,686元,扣除原告已繳裁判費3萬1,569元,尚應補繳117元【計算式:3萬1,686元-3萬1,569元=1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另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後,如法定代理人有變更,應速由新任法定代理人具「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請按對造人數出具繕本)」聲明承受訴訟,並提出新法定代理人代表法人用印之委任狀以及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或相關人事派令,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石珉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婉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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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