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7646號
上 訴 人 約有防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柳約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天康醫藥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14年度訴字第7646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萬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巫玉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