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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768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林鶴原  
被      告  陳子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5日所為之114年度訴字第7683號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本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2「利息請求期間」欄「自民國14年9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應更正為「自民國114年9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
二、查本院民國115年2月5日所為114年度訴字第7683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淯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