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7769號
上 訴 人 台安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彩潁
被上訴人 范睿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加盟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08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蔡沂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