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120%
100%
80%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913號
原 告 優可公關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宥安
訴訟代理人 林雨潔
被 告 臻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袁曼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姜悌文
法 官 黃珮如
法 官
黃靖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芯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