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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957號
原      告  王獻良  
訴訟代理人  江百易律師
被      告  森棚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煜軒  
訴訟代理人  王志超律師
            郭峻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關於「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79864號」之記載,應更正為「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79894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潘英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文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