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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更一字第14號
原      告  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智先  
訴訟代理人  張峻賓  
被      告  祥生商行即劉先遲

            楊瑜璿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佳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交互計算差額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五年六月二十三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5年4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秋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顏莉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