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更一字第14號
原 告 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智先
訴訟代理人 張峻賓
被 告 祥生商行即劉先遲
楊瑜璿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佳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交互計算差額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五年六月二十三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5年4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秋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顏莉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