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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聲字第14號
聲  請  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相  對  人  湯健明  

            湯啓明  
            湯龍明  
            湯幼明  
            湯穗明  
            湯月明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
事實之登記,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或撤銷許可登記裁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當事人間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114年度訴字第5087號),聲請人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惟未繳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9日裁定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5日內繳納裁判費1,000元,該裁定於114年11月4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聲請人逾期迄未繳納,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邱美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