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聲字第3號
聲 請 人 張○○
魏○○
共 同
代 理 人 施宇宸律師
李代婷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6款規定,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芳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孫福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