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勞訴字第30號
原 告 江一德
訴訟代理人 陳豐年律師
被 告 山岳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澤世
訴訟代理人 李宗庭
陳俊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
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鈺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