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勞訴字第30號
原      告  江一德  

訴訟代理人  陳豐年律師
被      告  山岳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澤世  
訴訟代理人  李宗庭  
            陳俊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
  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鈺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