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勞訴字第53號
原 告 崇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重良
訴訟代理人 吳佳蓉律師
洪瑋廷律師
被 告 李昱衡
訴訟代理人 陳建霖律師
呂俊杰律師
林霈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智財)事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6,065,700元及法定遲延利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6,065,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1,916元,扣除前已繳納5,0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66,9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許筑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政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