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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勞訴字第5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冬瓜禮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憲鴻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星辰生命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印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玠儒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5年4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聲明:「㈠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均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原判決主文第一、二項分別判命上訴人冬瓜禮儀有限公司應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430萬1,750元、上訴人星辰生命事業有限公司應給付被上訴人272萬1,367元,及各該起訴後法定遲延利息,是本件上訴人冬瓜禮儀有限公司之上訴利益為430萬1,7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萬7,890元;上訴人星辰生命事業有限公司之上訴利益為272萬1,36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16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均尚未具體敘明上訴理由,併應於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並附具繕本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呂俐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鄧家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