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09號
原 告 王敦菁
訴訟代理人 林俊吉律師
被 告 王敦嘉
王敦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12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繼承人王敦鍵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應分割如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
二、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王敦嘉、王敦錦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又核無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繼承人王敦鍵於民國113年2月18日死亡,遺有如附件所示遺產,其中土地及房屋嗣已售讓第三人並移轉登記完畢,買賣價金新臺幣(下同)5,730萬元扣除土地增值稅、房屋稅、仲介費、代書費、履約保證服務費、房屋清潔及垃圾清運費共1,063,147元後之金額為56,236,853元,故被繼承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下稱系爭遺產),其繼承人為姐妹即兩造,應繼分比例如附表二所示。茲因被告王敦嘉、王敦錦行方不明,兩造至今無法協議分割系爭遺產,且系爭遺產無不能分割之情形,亦無不分割之約定,故請求由兩造按應繼分比例分配系爭遺產。為此,依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規定請求分割遺產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王敦嘉、王敦錦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公同共有物之分割,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為民法第830條第2項所明定。又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其目的在於遺產公同共有關係全部之廢止,而非個別財產公同共有關係之消滅。所謂應繼分係各繼承人對於遺產之一切權利義務,所得繼承之比例,並非對於個別遺產之權利比例,因此分割遺產並非按照應繼分比例逐筆分配,而應整體考量定適當之分割方法,法院選擇遺產分割之方法,應具體斟酌公平原則、各繼承人之利害關係、遺產之性質及價格、利用價值、經濟效用、經濟原則及使用現狀、各繼承人之意願等相關因素,以為妥適之判決,不受繼承人所主張分割方法之拘束。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遺產稅繳清證明書、土地房屋買賣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所有權狀、臺北市稅捐稽徵處土地增值稅繳款書、地價稅繳款書、房屋稅繳款書、大師房屋服務費確認書、收據、保證服務費交易明細、益同有限公司報價單、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兩造之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等件影本為證,且有臺北市中正區戶政事務所函附被告王敦錦之戶籍謄本、遷出戶籍登記申請書、國人出境滿六個月未入境人口通報、被告王敦嘉、王敦錦之在監押及入出境紀錄等件在卷可稽,自堪信為真實。本件被繼承人於113年2月18日死亡,遺有系爭遺產尚未分割,兩造應繼分比例如附表二所示,且兩造均未拋棄繼承,亦未約定不分割,又無法律規定不得分割情形存在,然兩造迄今未能協議分割遺產,故本件原告請求分割系爭遺產,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於被繼承人之遺產分割方法,本院審酌兩造公同共有如附表一所示之系爭遺產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認被繼承人所遺系爭遺產按兩造應繼分比例,以原物分割之方式分配,應屬公平適當。
五、綜上所述,原告請求就被繼承人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系爭遺產為分割,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分割方法如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爰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另裁判分割遺產之形成訴訟,法院決定遺產分割之方法時,應斟酌何種分割方法較能增進共有物之經濟效益,並兼顧兩造之利益,以決定適當之分割方法,不受起訴聲明之拘束,亦不因何造起訴而有不同,實質上並無所謂何造勝訴、敗訴之問題,故由兩造依所受分配財產之情形,按如附表二所示比例負擔訴訟費用,始屬公允,爰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周玉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郁庭
附表一:被繼承人王敦鍵之遺產及分割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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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附件編號1至5所示土地及房屋之變價餘款新臺幣56,236,853元 | 左列現金、存款、儲值卡及其孳息,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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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古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帳戶 | |
| | 彰化商業銀行苗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 | |
| |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東台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 | |
|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得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 | |
|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得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 | |
|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得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 | |
|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得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 | |
|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得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 | |
|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得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 | |
|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得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 | |
|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得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 | |
|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得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 | |
|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古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 | |
|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得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 | |
|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建國分行帳號00000000000帳戶 | |
| |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公館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 | |
| | 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儲值卡(卡號0000000000) | |
附表二:繼承人應繼分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