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1016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黃威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346,321元(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8,780元,原告僅繳納283,412元,尚欠5,3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莉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巫玉媛
附表:(新臺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