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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1030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訴訟代理人  林韋辰  
被      告  滙聚智能販賣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振宇  

            張騰   
上開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4年12月10日上午9時38分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訴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於民國114年10月22日行言詞辯論,因被告未到庭,經本院依原告之聲請,准予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原定於同年11月12日宣判;惟本件係按被告滙聚智能販賣機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滙聚公司)之設址,及被告廖振宇之戶籍地為送達,然均為寄存送達且無人領受,而上址經轄區員警查訪後表示無法知悉被告滙聚公司是否在其設址營業,且被告廖振宇並未居住在其戶籍地,足認被告滙聚公司及廖振宇之住居所不明且查無其他應受送達處所,為免因此致判決不合法,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職權再開辯論。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政哲
                  法 官 蕭清清 
                  法 官 陳姿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宇美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