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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重訴字第1030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訴訟代理人  林韋辰  
被      告  滙聚智能販賣機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滙聚餐飲管
            理顧問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廖振宇  
被      告  張騰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肆佰壹拾陸萬陸仟零陸拾參元,及自民國一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三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付違約金,自民國一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壹拾伍萬伍仟柒佰貳拾肆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依兩造簽訂之借據第32條約定,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本院卷第16、66頁),是本院有管轄權。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之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滙聚智能販賣機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滙聚公司)於民國112年2月24日邀同被告廖振宇、張騰(下各稱其名,與滙聚公司合稱被告)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80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12年3月24日起至117年3月24日止,利息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郵政)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1.43%計算,自撥款日起,前1年按月計付利息,第2年起按月平均攤還本金,利息依借款餘額按月計付,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即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除依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20%計付違約金。滙聚公司分別於112年3月24日及同年4月24日憑請領貸款書,陸續向原告申請撥款兩筆貸款(4,835,000元、3,165,000元),詎滙聚公司自114年3月24日起應付之本息均未按時清償,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迄今尚欠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
 ㈡滙聚公司復邀同被告廖振宇、張騰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1,20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12年3月25日起至117年3月25日止,利息按中華郵政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1.43%計算,自撥款日起,前1年按月計付利息,第2年起按月平均攤還本金,利息依借款餘額按月計付,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即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除依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20%計付違約金。滙聚公司於112年3月25憑請領貸款書,向原告申請撥款1筆貸款(12,000,000元),詎滙聚公司自114年3月24日起應付之本息均未按時清償,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迄今尚欠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
 ㈢又廖振宇、張騰為滙聚公司之連帶保證人,應連帶負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提出借據、請領貸款書、雙掛號函件存根及催告書、客戶往來明細查詢單、放款中心利率查詢、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保證書等件影本為證(本院卷第15至79頁),核屬相符,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本金及其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之負擔: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155,724元應由被告連帶負擔,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爰確定如主文第四項所載。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政哲
                  法 官 林志洋
                  法 官 陳姿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宇美璇 

附表:(幣別:新臺幣)
編號
借款金額
計息本金
利息
違約金
期間
年息
期間
1
800萬元
3,424,857元
自114年7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3.15%
自114年7月29日起至114年9月24日止,按左欄利率之10%;自114年9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欄利率之20%計算之違約金。
2,241,908元
2
1,200萬元
8,499,298元
自114年7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3.15%
自114年7月29日起至114年9月24日止,按左欄利率之10%;自114年9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欄利率之20%計算之違約金。
積欠本金總額
14,166,06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