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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1038號
原      告  蘇昭榮  
訴訟代理人  謝育澤律師
被      告  旭光晶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昱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辯論終結,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靖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芯瑜